疫情的这段时期当中,在公共场所里的口罩佩戴这一问题,它并不单单只是属于个人习惯方面的事儿,而是更多地关联到了公共安全。对于那些因为物资存在短缺的情况,或者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佩戴口罩就进入到公共场所的人员,现行的指引清楚地表明,应该首先去进行批评教育,并且把他们劝离,而不是直接就给予处罚。
未戴口罩的处理依据
于实际的操作当中,针对那些没有条件佩戴口罩或者是一时出现疏忽的人员,执法人员一般是以劝导作为主要方式的。在2020年年初疫情开始暴发的时候,好多地区的口罩供应处于紧张状态,执法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大多采取的是柔性处理。其核心目的是要快速地降低传播的风险,并不是去惩罚个人。
这种做法考量了现实条件跟防控需求之间的平衡,要是对所有没戴口罩的人一概严厉处罚,极有可能引发公众的不满情绪,同时也并不契合比例原则,故而,教育劝离乃是初期应对时理性的选择,它为后续更为严格的措施铺就了道路。
阻碍执法的治安处罚
要是有个人坚决不佩戴口罩,还非得去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务,那么性质就出现了改变。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来衡量,这样的行为能够被判定成阻碍执行职务,会面临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。这就彰显出法律对防控秩序的维护作用了。
在好多城市的公共场合,都有过因为不答应戴口罩,还推搡以及辱骂工作人员从而被警方带走的事例。这样的行为直接干扰了应急处理的流程,处罚的根据在于行为对公务的妨碍,而不只是没戴口罩这件事本身。
确诊或疑似者的刑责追究
要是明明知道自身是感染者亦或是疑似病人,却拒绝进行隔离并且进入到公共场合导致造成传播,这样子有可能会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此罪名的刑罚是相当严厉的,它适用于那种主观恶意十分明显、后果极为严重的行为。
比如,在2020年2月期间,有位来自四川南充的患者,他把自己的行程给隐瞒起来了,而且还多次出去走动,结果致使好多人都被隔离了,随后呢就因为这个罪名被立案展开侦查工作;对于适用这个罪名而言,其关键之处就在于行为人要“明知”自己本身的状况,并且还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之类的具体带有危险性质的行为。
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
较多的情形为,行为之人不乐意去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所提出的防控举措,像是隔离、消毒方面的要求,进而致使病毒传播又或者有着传播的严重风险。这契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。
该罪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清楚知道相关防控举措,却故意予以拒绝。比如说,有个餐饮店的老板,在被告知要暂停营业以后,依旧偷偷地进行营业,进而致使出现聚集性感染。他的这种行为径直违背了防疫机构所明确提出的要求,还造成了传播的风险。
制售伪劣防护物资的罪名
在疫情那段时期,生产也好,销售伪劣口罩或者假药这类行为,对公众健康产生了严重危害。要是依据产品的性质来看,这种行为有可能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,或者是假药罪,又或者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。
在2020年上海警方所破获的系列案件里头,存在犯罪分子把工业防尘口罩冒充成医用口罩来售卖的情况,其涉及金额数目庞大,最终因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。这一类犯罪行径直接借助了公众的紧急需求,其社会危害性是极其巨大的。
哄抬物价与非法经营
肆意囤积居奇,疯狂哄抬口罩等防疫物资价格,借此扰乱市场正常秩序,一旦违法所得达到特定数额,便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此情形,与公安机关一同展开了联合打击行动。
处在疫情高峰时段当中,部分商家把普通口罩的价格提升至数倍之多,甚至抬高到了十倍来售卖,个人所获取的违法收益轻轻松松就超越了一万元的立案标准规定。要是尚不构成犯罪这类情况的话,那么便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方面的法规去展开行政处罚。
针对上述各类致使疫情防控以及市场秩序遭受破坏的行为,要是同时触及多个罪名,于司法实践当中会挑选其中较重的罪名予以惩处,以此来保障处罚与罪行相符。在特殊的时期阶段,去理解并且遵循这些规定,乃是每个公民以及社会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。在诸如疫情这般的公共卫生事件里,你觉得公众主动自觉地遵守防疫规定和法律实行强制约束,哪一个对于控制疫情而言更为关键呢?欢迎分享你内心的看法。


